2月2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负责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向媒体进行了发布。
据悉,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首次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相关内容,该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22年,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军表示,试点工作以来,该局注重制度建设,狠抓案例实践,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取得了一定成效。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7日,该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生态环境领域内率先制定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部署开展惩罚性赔偿改革试点工作。聚焦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难确定问题,明确适用条件,在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污染后果”进行细化的同时,确定6条应当适用情形和3条可以适用情形。聚焦惩罚性赔偿金额难计算问题,细化裁量要求,研究设计《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确定“企业规模大小、违法责任人专业背景”等8大类25个具体计算标准,方便基层实践。聚焦惩罚性赔偿证据难固定问题,明确取证要点,细化执法人员执法调查义务,确定应当收集的3大类证据,确保惩罚性赔偿工作顺利推进。海门、海安、开发区三个区(市)作为该市市级指定试点地区,也分别制定了区域性实施方案。
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107件,案涉赔偿金额151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41万元。成功办理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获国家生态环境部肯定推广。南通市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工作也获评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十佳生态环境治理改革创新案例”。
张军表示,一年来,该市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结合工作实践,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对原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下一步,该局还将结合新施行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为国家及省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改革贡献南通经验。(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苍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