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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商:今年将重拳出击网络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3-22 17: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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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商:今年将重拳出击网络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通报会现场

3月22日,南通市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南通市2017年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据南通市工商局副局长秦华介绍,去年,南通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广告违法案件283件,同比增长32.9%;罚没款588.88万元,同比增长52.9%。其中网络违法广告案件数量上升较大,共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220件,罚没款349.13万元,分别占整个广告案件数及罚没款数的77.7%、59.3%,同比增长147%和137.8%。今年以来,共监测市级媒体广告526749条次,发现涉嫌严重违法广告4304条次。其中严重违法保健品类广告995条次、医疗服务类广告364条次、药品类广告115条次、医疗器械类广告117条次、收藏品类广告9条次。

秦华表示,此次公布2017年度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0件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印刷品、广告单页及条幅、户外设施等媒介,发布医疗、投资、服务、医疗器械、房地产、信息发送等虚假违法广告,涉及违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违法使用最高级用语、违法宣传预期收益率、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违法宣传医疗效果等广告违法行为。2018年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广告监管工作,严抓广告导向管理,严厉打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面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水平。着重整治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严肃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链接:南通2017年度通报的10个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1. 某医院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围栏、围墙、电线杆等多处地方张贴发布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点评:医疗服务广告历来是工商部门广告监测监管的重点。《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服务广告主体应当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不得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发布广告。

2. 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销其所售商品,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含有“‘张姨’的感谢信、锦旗的图片、‘试过的大人、小孩、都说效果好!甚至一些痊愈孩子,已经学业有成。’”、“…藏了一家治鼻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年老店”等内容广告,其消毒产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治愈率、有效率,消毒产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三个微信公众平台上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点评:《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内容;消毒产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误导消费者。

3.某广播电视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电视媒介,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对产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宣称“在减肥的同时,塑身、紧肤、美白一次完成”、“20天左右可让患者摆脱痘痘的困扰”、“祛痘、平疤、消痕、美白、嫩肤同时完成”,同时还发布了含有“某某集团是某某地区最大的汽车4S店经营、管理集团,……”最高级用语的广告,违反《广告法》多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7200元,并处罚款11.84万元。

点评:本案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审查义务,发布未经审查、夸大产品功效、使用最高级用语等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作为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广告业务,拒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4.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案。当事人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宣传公司注册商标和字号,推广和增加公司品牌影响力,委托设计制作了含有“中华经典 ……中国最佳酸菜鱼 ……”等字样的广告牌,在通州兴仁加盟店餐厅南侧墙面上及通州江海皇都加盟店二楼餐厅收银台北侧墙面上发布。当事人使用“最佳”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罚款20万元。

点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主体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应当遵守《广告法》规定,真实、合法表现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5.某财富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广告单页及条幅,发布含有“……是一家具有十九年经营历史的传统文化企业”、“签约……级别以上的中国当代美术名家1200多人,……”、“庆祝……被评为中国十大慈善企业”等内容及“三个月退货,预期补偿增值收益标准每月为货款的0.67%;六个月退货,预期补偿增值收益标准每月为货款的0.83%;一年期退货,预期补偿增值收益标准每月为货款的1%”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证实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材料,对投资活动没有明示风险,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多项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42万元。

点评:《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应当注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6. 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为楼盘开盘需要,利用网络发布含有“180分钟,176套,开盘劲销1.39亿”内容的广告,经查与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明显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罚款1.5万元。

点评:当事人虚构房产销售情况,造成房产销售火爆假象,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开展广告活动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所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7.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开设“经典案例”、“整形体验馆”、“整形直播间”、“整形日记”等栏目,发布患者治疗前后的效果对比图片,属于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点评:《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应当遵循《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作推荐、证明。

8.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发送广告信息案。当事人为大量介绍自己的业务信息,利用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在没有征求电话号码户主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企业业务的广告信息,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点评: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广告信息行为。《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在利用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时,应当取得接收者的同意或请求,明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

9.某连锁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宣传“……是东方骄子、“……的经营之神”;……起死回生,使加盟连锁企业大受裨益;旗下……培训基地是“全国名校”、……现有……技师职称105人;最持续盈利的经营模式、世界上最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的顾问队伍、中国最大的厂家直销平台。”,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点评:当事人在其企业网站所做的广告宣传无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企业的广告活动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不得用虚构、夸大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10. 某医院使用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发布医疗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需要,擅自在其年历印刷品上使用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用于男科、妇科疾病的医疗服务宣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点评:当事人违反规定,将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用于男科、妇科疾病治疗的广告宣传,严重损害了领导人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典型违法广告。《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主体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规定,要使广告内容和形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

(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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