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2月28日,苏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苏州历史城区整体列入保护范围。
《条例》共四十九条,涉及重点保护历史城区、齐抓共管管理机制、规定保护内容和要求等诸多内容,适用具体范围包括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条例》明确,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 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等。
针对传统民居,《条例》规定四个方面的保护措施,要求组织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其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按照该要求;明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姑苏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赁传统民居。
《条例》对苏州方言保护也有细化,包括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苏州方言教育,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学习苏州方言的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苏州方言栏目。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也将在3月1日同步实施。 (陈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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