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拟立法明确实行“雨污分流” 排放制度

作者:仇惠栋 来源:扬子晚报
2017-07-26 1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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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法制办25日起就新版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该市拟立法明确全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针对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公园绿地广场要设雨水收集系统

该条例开宗明义,南京市排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南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具体而言,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截留管道入河排水口底标高低于河道常水位的,应当设置防止倒灌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此次条例还体现了“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提出要在全市进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具体要求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内容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吸纳、缓释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建小区阳台要单设污水管道

如今很多居民喜欢把洗衣机放在阳台上,原来的雨水管里其实流的多是污水。这次的办法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要求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新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应当至少在一处阳台(露台)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此前的小区阳台雨水管怎么办?这次条例明确,该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阳台(露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在改造或者出新时应当增设污水管道。

该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供水。该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改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至少一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市民提出好建议

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市民即日起至7月31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9室)。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025-68786935,025-68786929。

新版条例一旦通过并付诸实施,2005年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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