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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信用管理措施 率先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来源:新华网
2013-07-16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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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4日从江苏省经信委获悉,《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三部信用管理新举措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江苏信用制度建设工作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是该省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先试的重要突破。

江苏是经济发达地区,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地区。在这三个办法起草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组织审定,征询了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23个国家部门的意见,确保了江苏率先出台的有关失信惩戒制度符合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顶层制度设计要求。

据江苏省经信委副主任戴跃强介绍,这三个办法连同江苏省级层面前几年已出台的《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一起,初步建立了江苏省信用管理和工作推进机制。

记者了解到,由于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其失信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有大有小,造成的后果有轻有重。因此,两个失信惩戒办法选择了一些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容易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和良好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惩戒重点。对社会法人的失信惩戒侧重于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保、社保、公共安全等方面;对自然人的失信惩戒,主要集中于信贷、纳税、缴费、合同履行、家庭责任履行、公共秩序遵守及偷盗、诽谤、欺诈、制假售假等方面,同时对重点职业人群作了较为严格的信用管理规定。

此外,政府部门将在行政管理中率先垂范实行三个方面的信用管理办法:即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据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据悉,江苏省还将研究出台失信惩戒配套制度,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记者 潘晔)

实习生 杨白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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