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遭户籍歧视 安徽青年状告南京人社局

作者:黄红芳 来源:新华报业网
2013-05-20 16:19:30
分享

5月16日,因应聘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员而被要求必须具有南京市户籍遭拒,安徽应届大学毕业女生苏敏(化名)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南京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24元。南京玄武区法院当天收下诉讼材料。

苏敏来自安徽宣城,就读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4月8日在网上看到南京市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打算试试。而招聘简章上明确“南京市户籍”才能报名。苏敏电话咨询对方,对方还是强调必须是南京户籍。她感觉受到“户籍歧视”,到相关部门投诉也未得满意答复。

法学专业出身的苏敏说,状告人社部门,就是希望有关方面关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歧视,包括户籍歧视。

苏敏的“顶真”引起广泛关注。南京市人社局12333热线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电话咨询员的基本工资2000元(包括缴纳五险一金),绩效奖励部分也有限,“如果她们自己在外租房,那这点工资是很难应付生活的,因此,几乎都是招聘本市户籍的员工”。

不过,苏敏要打赢官司也并不容易。

“‘户籍歧视’提法,在招聘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用人单位招聘的具体规定,不涉及违法。”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勇说,在《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中,有条文明示不允许对性别、宗教、民族等相关条款的限制,却没有关于“不允许设置户籍限制”的条文。

而南京公益律师许英却认为,“《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就业。对法律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法条。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就业户籍歧视,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种‘城乡就业平等’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就业中不应存在户籍限制。”

记者调查发现,无论省内还是省外,区县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其户籍限制现象较为普遍。记者昨日随意打开苏州、无锡一些区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便发现很多岗位都明确要求“具有当地户籍”,除非外地求职者拥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黄红芳)

分享

推荐